广东鞋业厂商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鞋业厂商会(英文译名为:THE AS SOCIATION OF GUANGDONG SHOES MANUFACTURERS,缩写:AGSM)。
第二条 厂商会由省内从事鞋业、皮革业、制鞋原材料及相应配件、制鞋机械的生产商、贸易商(含外商投资的企业)和制鞋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研究的科研设计机构及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厂商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本着为会员服务,为广东鞋业发展服务,作为鞋业企业之间、企业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境内外鞋业厂商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加强上下左右的沟通联系,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规划、促进省内鞋业厂商生产、流通、贸易的发展,充分发挥厂商会的职能,全力促进会员企业的业务向海内外全面发展。
第四条 厂商会接受省二轻集团公司、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厂商会现在办公地点在广东省广州市德政北路禺西二路23号竣雅阁13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厂商会的基本任务是促进广东省鞋业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和技术,为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以及行业的配套成龙,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省内鞋业生产不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积极开拓海内外市场。
1、 组织会员企业之间及与境外鞋业厂商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市场信息交流。
2、 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展销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对外宣传介绍国家改革开放、吸收利用外资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内投资环境,开展与海外同行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为投资者及会员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组织引进外资,在对企业有利的原则下,向会员企业推荐,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
4、为加强市场竞争能力,及时组织研讨对策,协调共同行动。
5、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培训提高专业人才,组织企业进行经验交流,以提高企业生产、技术及经营管理水平。
6、与有关单位合作办好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厂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在省内的鞋业生产及流通企业,包括国营、私营、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相关配套的生产、贸易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厂商会的章程;
2、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l、提交入会申请书;
2、理事会讨论通过;
3、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l、参加厂商会的会议和厂商会组织的活动;
2、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厂商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当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厂商会给予协助;
6、参加厂商会组织出国参观考察和展销活动;
7、取得厂商会组织一切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芸反映情况,提供生产经营信息、工作经验等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厂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厂商会的重大事项;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l、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l、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定期听取秘书长汇报,研究处理重要会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对本省鞋业发展有突出成就或对本会的创建、发展有贡献并担任过本会理事的专家或有关领导人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担任本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三十一条 厂商会根据当前的政体及鞋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除原在的皮鞋、胶鞋和乡镇企业专委会外,增设商贸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名称应冠以广东鞋业厂商会X X专业委员会,不另订章程,具体设立由厂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付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l、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以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本会之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省民政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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